(四)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债券和股票的发行。改到《证券法》中作了规定,由此《公司法》的性质由我们以前所谓的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变为相对单纯的行为法了。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有价值提示] 净资产概念指公司以总资产减去其负债的余额。在司法考试中,如果题目中没有明示出总资产,就推定注册资本为总资产来换算出净资产即可。之所以限定举债的规模为净资产的40%,原因有二:首先,举债的规模过大会影响公司自身的经营,因为一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净资产过多用于还债,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经营;其次,举债规模过大,导致公司过多的经营资产变成债券形式,会使优良资产变成不良资产,影响经营。
(3)收益水平。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年度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的利润。
[最有价值提示] 此条经常容易和股票发行的要求连续3年盈利交换混合出选择题。
(4)资金用途。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
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利率。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应当同时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8)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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