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事实客观存在的情况下,A公司以未与L某订立过专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由认为其没有向L某转让该宗土地的意思表示,要求撤销B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过户决定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上述分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B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过户至L某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案体会
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是否必须签订专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登记出现形式上的瑕疵如何处理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依据该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非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签订或者不签订。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时,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原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办法》)是必须提供的,但是否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则没有提及。根据法律的效力位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国土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因此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为准,在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此,本案中B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变更登记行为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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