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诉讼民主的价值取向
诉讼民主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它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诉讼制度的合理化。人类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不断进化的,从野蛮的诉讼制度到现代文明的诉讼制度,这是一个诉讼不断民主化的漫长过程。作为民主的首要任务,刑事诉讼制度和规定必须趋向合理,它要求诉讼制度中有公开审判、辩护、回避、陪审、上诉等一系列的合理的规定。这些制度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某种角度说,司法民主的过程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扩张过程,使诉讼权利与诉讼权力之间取得平衡。
二是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即公开审判,它源于资产阶级革命。在中世纪的封建教会审判和领主审判制度中,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多半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司法过程既不晓于公众,甚至也与当事人相隔离,曾兴盛一时的书面审理程序正是这种审判的直接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带有神秘色彩的封建司法制度遭到革命者和思想家们的激烈抨击。他们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强调司法应当是公开的,以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审判公开作为司法民主原则的重要内容先后被各国所确认。
三是程序主体的参与性。诉讼民主化要求所有参与诉讼者能够在诉讼活动中以主体的身份积极参与,其是作为主体参与诉讼,不是诉讼的客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只有接受审判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只是诉讼的客体,不是诉讼的主体。在资产阶级的革命中,刑事诉讼逐步赋予了被告人相应的权利,使被告人成为诉讼的主体之一。诉讼程序的参与者的参与性应表现在以下方面: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积极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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