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有利于实现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的有效监督。上下级法院的执行裁判庭同时存在,专司协调和监督职责,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寻求同级法院执行裁判庭的审查和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执行裁判机构申请复议。
第四,执行程序中的实体争议由执行裁判庭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处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执行效率。
第五,执行指挥中心的设立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以上方案最大的特点是执行实施人员主要配置在基层法院,少部分配置在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从事执行实施工作,而高级别的法院主要承担决策、监督或协调职能,一般不需要在本院另行设置专门执行实施人员。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执行的实施都是事务性工作,如发传票、依法查询、调查、查封、扣押等,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警素质不一定就比基层法院的执行法警高,对某个案件来说,只要有人去具体从事执行事务即可,至于这个人是中院的人还是基层法院的人,没有什么区别。而且无论多大的执行标的,最终都会具体落实到特定的区域的财产,都能找到相对应的基层法院执行局。或许某个案件非常复杂重大,需要多个法院的协作才能执行成功,这仅仅是跨地域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实施人员相互配合的问题,与不同级别法院的执行实施人员没有关系。
当然,这个方案设计的不利之处也是存在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中的执行实施人员要向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分流,以充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从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调动人员,可能会因待遇差异而带来较大的阻力。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