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生成结构主义”的视角观察,刑法规范实际上是一种“被建构的结构”和“建构中的结构”,具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侧面:一是被立法程序创制的刑法规范——刑法文本规范;二是被司法过程建构的刑法规范——刑法裁判规范。刑法裁判规范是刑法文本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再加工产品”,在规范与事实的互相型构中借助价值判断与逻辑推理完成其证立过程。价值判断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危害衡量,这种社会危害衡量不是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精准量度,而是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模糊评估。通过危害衡量确定建构裁判规范的基本框架,并对各种法源材料进行配置、整合。逻辑推理主要表现为以概念思维为基础的演绎推理和以类型思维为基础的类比推理。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完全匹配关系案件的裁判规范建构,一般适用演绎推理的涵摄——推论模式,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部分匹配关系案件的裁判规范建构,一般适用类比推理的归类——等置模式。由此,我们才得以发现刑法规范在司法适用中,被法官“刻意掩饰”起来的裁判案件的真正依据及论证过程,其在能动与克制之间何以可能达致平衡的刑事裁判之精妙与玄机才得以洞悉。刑法规范也正是在这种既被遵从又被超越的运作实践中获得了继续生长的力量,因为法治是规则之治,不是法条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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