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规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5406
  •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编辑推荐
    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据时,分别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当事人不服鉴定部门鉴定结果的,怎么办?
    人民法院同意原告撤诉后,原告反悔的,还能不能再起诉?
    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不服的,能否再提起诉讼?
    再审裁判应当如何作出?
    ……
展开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在内容和体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法律条文 以法律条文为核心,精心标注条文主旨,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帮助读者检索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含义。
    ②实用问答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和实务经验编写实用问答,帮助读者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纠纷。
    ③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④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参考,以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⑤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以便广大读者依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
展开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四条 【法律适用】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审理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九条 【辩论原则】
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
问答一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不受案范围?
问答二 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问答三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问答四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
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
问答一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包括哪些?
问答二 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
第十六条 【最高法院的管辖】
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
问答 在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认定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
问答一 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和原告所在地分别如何界定?
问答二 行政机关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由何地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
问答 常见的共同管辖情况有哪些?
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问答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属于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怎么办?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
……

配套规定
法律文书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