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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知识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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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6679
  • 作      者:
    李瑞生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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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瑞生,山东青州人,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独著《中国刑罚改革的权力与人文基础研究》,另有论文及合著著作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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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知识形态研究:以中国刑事裁判文书为例》分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刑法实施前、1979年刑法实施后、1997年刑法实施后以及和谐社会构建以来四个时间段,对中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罪名、犯罪构成、归责理论、共犯论、罪数形态、犯罪形态、刑罚适用以及刑法因果关系等知识形态的考察,这些刑法知识是法官司法理念、思维方式和法学功底的反映。在当今和谐社会构建中,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得以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理性裁判已经成为法院刑事审判的理想。一起来翻阅《刑法知识形态研究:以中国刑事裁判文书为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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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这样的规定较之1979年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对绝大多数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言,处罚较轻,但贪污、受贿罪除外。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这一规定无疑体现了对主犯从重处罚的精神。因为法律规定对贪污是以“个人贪污数额”处罚的,这里所说的个人贪污数额是指个人所得数额,而对于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与情节严重的主犯却是按照贪污的总额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贪污罪的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明显重于单个人犯罪。1997年刑法第383条虽然删掉了对贪污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规定,但仍然确认贪污是按照个人贪污数额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结合1997年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贪污集团首要分子从重处罚的精神。但是,对其他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暴力犯罪等无论主从一律按总数额定罪,体现不出对主犯从重处罚的原则。总之,1997年刑法从表面上看对主犯以全部组织指挥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是重了,而结论却适得其反。之所以造成这样的误差,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共同犯罪的定罪与共同犯罪的量刑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从而导致以下后果:其一,使得除贪污、受贿等少数犯罪以外的绝大多数共同犯罪的主犯从重处罚,于法无据。其二,由于对主犯不再从重处罚,导致对整个共同犯罪的量刑基点下降到与单独犯罪持平,从而无法体现出刑法对共同犯罪应比单个人犯罪打击为重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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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司法权是什么--1979年刑法实施前的刑事裁判文书
一、研究样本说明
二、没有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
三、没有刑法典的定罪
四、没有刑法典的量刑
五、结语

第二章 援法而治--1979年刑法实施之后的刑事裁判文书
一、研究样本说明
二、刑法理念实用化
(一)工具主义刑法观
(二)严格适用刑事类推与罪刑法定
三、刑法知识淡中有奇
(一)犯罪构成
(二)共同犯罪
(三)牵连犯
四、刑罚适用
(一)刑种适用情况
(二)量刑情节

第三章 刑法职业化--1997年刑法实施后的刑事裁判文书
一、研究样本说明
二、刑法理念现代化
(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
(二)刑法溯及力
(三)无罪推定
(四)法律规定之精神和立法本意(可知论)
(五)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三、刑法知识多元化
(一)犯罪构成
(二)共同犯罪
(三)罪数形态
(四)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
(五)完成罪与未完成罪
(六)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
四、刑罚适用
(一)刑种适用情况
(二)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

第四章 走向理性--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裁判文书
一、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二)侯卫春故意杀人案
二、关于“警察圈套”
三、关于刑事政策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期刊类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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