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第283条a中“基于营利目的而为上述行为”,不仅仅是追求自己的经济性利益的情况,还被认为行为人的欲获利状态不符合社会性,其欲望不健康异常强烈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太过于追求其利益,完全不顾债权人受害和通常的经济惯例。“明知地使多人遭受财产价值损失的危险”的典型,如存有多数人金钱的金融机关经营失败的情况。另外,在多数的业务人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购入商品的债务人的倒闭犯罪行为,也有可能使交付商品的业务人陷于上述危险中。在多数人的利益中,只有极小一部分损失的危险性被承认的情况下,本罪不成立。因为规定了“认识并陷于”,所以在这一点上认为是未必的故意并不充分,必须理解为确定性故意。“使多人穷困”就是使多数人陷于在文化性、经济性方面难以维持平均的生活水准的情况。作为被害人,被认为除了依靠从被行为人委托的财产中派生出的收入(如银行利息收入)生活的人以外,包括因无法回收债权而陷于生活困窘的债权人,由于经营失败失去职场的从业人员等。
第283条c规定了优待债权人罪,即在债务人知悉自己无支付能力,在某个债权人未要求或不以此种方式要求或不在此时要求的情况下,对该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满足其债权,因而故意地或明知地使其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行为。构成本罪,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构成本罪同样需要具备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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