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现状,当务之急是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落实《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据此规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这种领导关系应当是全面的,不仅仅指检察业务上的,更包括人事任免、经费保障方面的领导。因为检察业务工作与人事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本身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办理每一宗案件,都涉及人员的调配、经费的使用,涉及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积极性等。因此,不应该将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限制在业务工作的范围内,应当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各方面工作的直接领导关系,以保障检察权行使免受地方影响。
(二)改革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我国司法机关的管理模式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并没有多大区别,布置任务、统一行动、检查督促、狠抓落实、表彰先进、通报批评等行政管理手段是司法机关最常使用的管理手段。对于案件的处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上级长官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影响都是决定性的。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法院系统的案件请示制度都是行政化管理的表现形式。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行政职位的升迁成为司法人员的主要工作追求。为追求升迁,司法人员不得不参加各种各样的政治学习、争先创优活动,不得不竭尽全力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在单位内部树立良好的群众基础等,这造就了司法系统的“唯上”思维,使司法业务工作得不到应有尊重,与司法专业化的发展规律背道而驰,难以形成一支满足司法工作所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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