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讯问过程和结果的固定
将讯问过程和结果固定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在日后的审判中作为证据;其二,对讯问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传统的固定讯问情况的方式是制作讯问笔录,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又出现了录音录像这种新的方式。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相比,一方面,录音录像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再现性,较笔录更能保障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由于录音录像的高昂费用以及需要特定的设备、技术支持,对所有的侦查讯问都实行录音录像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可以想见,即使录音录像技术得以全面推广,传统的书面记录仍然将是部分侦查讯问所采取的记录方式”。对讯问过程和结果的固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国讯问笔录制度和英国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对于被拘留人的讯问前的权利告知应记入笔录,并由被拘留人署名确认,被拘留人拒绝署名时,应将情况在笔录上载明。司法警察官对于被拘留人的每次讯问,均应在笔录中写明被拘留人接受讯问的持续时间、各次讯问间隔的休息时间、开始拘留的日期和时刻、释放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官的日期和时刻,这些记录内容也要由被拘留人签名确认。其中关于拘留起止日期和时刻以及讯问持续时间和各次讯问中间休息持续时间的记载和签字,还应记入有权进行拘留的各个警察驻所或宪兵驻所为此而制作的特别登记册中。预审法官在讯问被审查人时,应当在查明其身份后告知其受到审查的每一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法律评价、律师帮助权和拒绝接受讯问的权利,所有的告知均应记人笔录;讯问笔录的每一页均应由预审法官、书记员和嫌疑人签名;预审法官应当请被审查人审核其全部陈述内容,如果被审查人没有阅读能力,应当由书记员向其宣读,经其确认正确的,让其签名;如果被审查人不愿或不能签名,应当注明;有翻译人员在场的,翻译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笔录的行文不能有任何的空白,增删和涂改应当经预审法官、书记员和被审查人认可,如果有翻译人员在场的,还应当经翻译人员认可,凡未经认可的增删或涂改,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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