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借贷与借用处罚不同。我国现行刑法将营利活动的挪用和一般活动的挪用进行了区分,形成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和超过未还型三种挪用犯罪情形,其中营利活动型较之超过未还型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数额较大的资金或公款一经挪用即构成犯罪,从中反映出立法者对于挪用资金或者公款用于营利活动较之一般借用行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的认识。古代立法者也注意到了这种差别,予以两者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如唐《永徽律》第142条规定:“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处以乞取监临财物论。强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计利准枉法论。即断契有数,违欠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借衣服、器玩之属,经三十日不还者,坐赃论,罪止徒一年。”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监临财物者借贷财物的,以坐赃论,若百日不还,则以受所监临论。对于何为坐赃及坐赃的处罚,《唐律疏议》规定:“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可见,坐赃罪的最高处罚为徒刑三年。对于受所监临财物而言,唐《永徽律》第140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仗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可见,受所监临财物的最高刑为流二千里,乞求获取和强行索取的更要加重处罚。而反观官吏私借财物的行为,如上文私借衣服、器玩的,唐《永徽律》规定超过三十日不还的才以坐赃论,并且最高刑罚为一年;又如,唐《永徽律》对监临主守假借官物的规定,超过十日不还的,以坐赃论还要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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