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分非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量刑基准非犯罪事实对案件量刑产生影响主要出于预防需要和司法效率两个原因。从《量刑指导意见》列举的非犯罪事实影响量刑的情况来看,法定或酌定的非案件事实的量刑情节都规定了基准刑的一定比例值为刑罚的影响量。如犯罪之前的前科、累犯等非犯罪事实情节,犯罪之后的自首、对被害人赔偿等非犯罪事实情节影响刑罚量的规定。
另外,还存在部分非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非案件事实没有被规定在意见中,最典型的就是刑事政策事实。刑事政策对具体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形势的需要,刑事政策经常会对打击刑事案件提出调整要求,如一波又一波的严打刑事政策,对同一犯罪行为提出了高于一般时期的量刑标准。这一调整标准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体现。且基准刑将具体罪名的法定刑幅度缩小到尽可能的量值幅度内,使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有限,可能满足不了刑事政策对刑罚调整量的需求。因此,基准刑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4量刑的综合基准
基准刑一身兼二职,既是刑罚的计算基准,又是量刑情节的度量基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这种关系:
一般宣告刑=基准刑+基准刑×各种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基准刑×(1+各种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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