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量刑意义上的重罪、轻罪区分而言,学界对具体的划分标准并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具体的划分标准各异。另外,由于我国刑法分则的法定刑幅度很大,我国量刑意义上的轻罪、重罪划分,所指向的也不是某一个具体罪名划入重罪或轻罪,而是某一罪行应当划入轻罪或重罪,即符合某一罪名的某一档法定刑的行为是属于重罪或轻罪。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刑罚有4档法定刑,从最轻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量刑意义上的分类只能把某种数额的贪污划为重罪,较低数额的贪污划分为轻罪。显然,由于贪污罪的法定刑幅度很大,无法简单地把贪污罪整个罪名单独划为重罪或轻罪,只能把某一具体的贪污罪行划入重罪或轻罪,例如,贪污100万元以上的行为属于重罪,贪污1万元的则属于轻罪。
就划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而言,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以法定刑为标准区分轻罪与重罪,因为“根据每个罪的法定刑幅度和刑种,就能看出它的轻重”。也有学者认为“决定犯罪轻重的主要因素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而在立法上的标志就是犯罪的法定刑。法定刑重的表示犯罪性质重,法定刑轻的表示犯罪性质轻。因此,选择哪一种法定刑作为划分较重罪和较轻罪的标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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