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一侵权责任与大规模侵权责任
根据受害人的人数、受害的时间以及因果关系等,可以将侵权责任分为单一侵权责任和大规模侵权责任。
(一)单一侵权责任
单一侵权责任,是指传统上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数目有限的侵权,尤其是一个加害人对一个受害人的侵权是其中的典型形态。对于单一侵权,有学者认为,其不应与大规模侵权相对应,理由是:(1)单一侵权并非侵权法常用的概念; (2)单一侵权容易理解为单一侵权责任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应的概念应当是“共同侵权行为”,而在非大规模侵权中也有主体为一人以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等。因此,单一侵权无法与大规模侵权相对应。②我们认为,单一侵权与大规模侵权的划分,不是仅依侵权人的数目为标准所作的理论分类,而是同时考虑到受害人的人数以及侵权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等多个因素进行的分类,将单一侵权与共同侵权对应,在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因为共同侵权不仅要求侵权人为数人,更重要的是共同侵权须数个侵权人间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没有意思联络,即便侵权人有数人也不能按共同侵权来对待,所以将单一侵权与大规模侵权对应是合理的。
(二)大规模侵权责任
在我国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出“大规模侵权”这一名词,更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大规模侵权的研究也是涵盖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代表性的观点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其中包括大规模侵权。理由是:第一,规模大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规模小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行为,都包含在这个概念之中。第二,大规模侵权,并不是侵权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发生了变化,而是在侵权行为的质的规定性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量的变化。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