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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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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8117
  • 作      者:
    于飞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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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我国《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以及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大多数规范,在保护范围上并没有区分权利与利益,而是以同样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一体保护之。这种形式上的统一、概括保护有不妥之处,如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不足、难以妥当兼顾行为自由价值、以及在实践中难以确定而有效地甄别应保护的利益等。如果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片事实上无法说清的混沌,则在立法上以最概括的语言表述之,以求司法中法官能够随机应变地寻求个案妥当性,这才是有道理的。然而,侵权法保护范围中的诸事物及其差异性,其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说清了,于是我们应当(也能够)通过区分侵权法中的权利及各种不同利益,针对它们的不同特点及保护需求设立不同的保护规则,以求实现更高的确定性并更妥当地兼顾行为自由;同时,提供充分保护的要求在这种体系下一样能够实现,并且是更妥当地实现。总之,《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的学术企图是,寻求一个建立在权益区分的基础上的侵权法体系的建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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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飞,1977年3月生,河南商丘人。200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导师梁慧星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洪堡基金会“德国总理奖学金”获得者,德国波恩大学访问学者(2010~2012),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7~2008)。2011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出版专著一部,在《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法学》、《比较法研究》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青年项目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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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之研究》的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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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侵权法中权益区分的正当性
    第一节 立法、理论与实践现状:讨论基础与问题所在
    一、立法基础
    (一)《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民法通则》侵权制度中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对我国侵权法理论、制度、实践均影响极大。由于立法上的惯性,该条的结构机理被《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所承袭,使得这种影响一直持续至今。
    显而易见,该条并未区分权利与利益,甚至并未出现“权利”和“利益”这样的术语。该条的保护对象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从文义解释上看,似乎可以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及“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两大部分,立法者似乎没有在侵权法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上区分权利和利益两种保护对象的意图。
    1986年2月公布的《民法通则(草案)》修订稿第104条第2款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式颁布的《民法通则》删去了“权利”二字。这一删除恐怕不能看作无心之举,似应理解为,立法者试图扩张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使之不限于权利。有学者就此认为,“在民法通则制定时,鉴于侵权案件的类型尚不复杂,民事权利制度也有所欠缺,并未确立物权这一概念,使用‘财产’这一概念主要是着眼于未来法律发展的一种合理选择”。该观点即将《民法通则》使用“财产”而非“财产权”概念的原因,解释为着眼于法律的发展,以容纳更多的保护对象。亦有学者从纯粹经济损失角度观察,认为《民法通则》立法之初显然没有考虑到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并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并无排除纯粹经济损失之本意。换言之,并无排除利益(财产利益)于保护范围之外的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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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侵权法中权益区分的正当性
第一节 立法、理论与实践现状:讨论基础与问题所在
一、立法基础
二、现有的理论讨论
三、实践中的问题与困惑
第二节 权利与利益区分的正当性探析
一、权利受侵害——侵权法第一个最基础的类型化
二、建立一套由立法控制的利益遴选和排除机制
三、过错之所及上的差异——权益适用同样保护规则之不适宜性的进一步论证
四、限制侵权责任
五、保护行为自由
六、合同法角度的观察
七、经济角度的观察
八、附论:关于权利与利益不同的保护强度的反思

第二章 侵权法中权益区分的可能性
第一节 德国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理论
一、德国学者权益区分理论之梳理
二、归属效能
三、排除效能
四、社会典型公开性
第二节 权益区分理论的应用
一、“重庆电缆案”
二、“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第三节 法政策角度对权益区分理论解释力的补充
一、权益区分理论解释力的限度
二、权益区分的法政策视角

第三章 权利的保护:过错不法侵害他人权利
第一节 比较法上的示范分析:以《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为中心
一、《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发生史
二、权利“列举”导致保护限制?——“其他权利”的发展与功能
三、如何评价中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上的权利列举
第二节 若干权利的边界界定
一、身体权
二、人身自由权
三、“一般人格权”概念之否定
第三节 “法益”——权利与利益之外的独立保护对象?
一、讨论现状及问题意识
二、“法益”是什么——当代德国学者的观点
三、“法益”的初始含义、功能与实践
四、“法益”含义、功能与实践的发展
五、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与“权利”、“利益”并列的“法益”概念

第四章 利益的保护之一: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第五章 利益的保护之二: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损
第六章 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分担损失及补偿规则的保护范围
第七章 我国权益区分保护的侵权法体系的建立:以解释论为中心
结语:“无自由的正义不值得考虑”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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