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与应用
[合同的变更]
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之前,或合同履行已经开始但尚未履行结束之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本条规定的合同的变更的概念,仅指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合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一旦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加以变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给当事人履行合同带来了一定影响,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加以调整和变化,以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和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变更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例如本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进行变更。合同的变更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协商而产生的。
合同的变更需遵守法定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合同效力](P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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