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制度继受问题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初创阶段,其理论基础是列宁的法律监督和统一实施思想,继受的是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是在彻底废除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这种大破大立的制度引进方式,是与革命时期暴风骤雨式的社会变革相一致的。但是,在建立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同时,如何客观对待历史上已存在的检察制度,并对已融人中国社会并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相吻合的检察制度,加以吸收利用、发挥其积极的制度价值,以减少制度运作过程中的社会成本,更好地将检察制度的引进与本土的优秀法律制度因素相结合,实现检察制度创新与本土文化的无缝对接,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它关系到检察制度能否适应中国的国情,能否适应中国的文化政治,公众社会心理能否接受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接受等一系列的现实问题。
然而,新中国围绕检察制度的建立,不乏许多真知灼见的理性思考,但由于激情燃烧岁月中的革命英雄主义的情怀,仇视旧社会、旧制度,缺乏对旧制度客观冷静的分析论证,往往是革命者自然的逻辑选择。也正是这种对制度的革命态度,造成了对制度的不信任、对法律可有可无的心态。当“需要”时,法律制度充其量是必须执行的工具;当“不需要”的时候,法律制度就该被废止了。而在需要的时候,法律制度要被社会接受,是需要相关客观物质条件支撑的。新中国检察制度引进后,由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检察机构、遣散了工作人员,这就必须在归零后重建自己的检察机构,重新选择培训检察工作人员。这在旧的国家机器被彻底打碎的时期,实在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机构没有延续下来,因而创建新中国机关时,既无组织基础,又缺乏工作经验,一切不得不从头做起。再加上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检察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它的性质、任务是什么,为什么有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还要设置检察机关等问题,很少为人们所了解,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说法。”①在检察机构已经建立、人员也得到一定的充实,检察制度开始运转的时候,是否意味着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开始落地开花了呢?制度要能存续,适应并促进社会的进步,社会民众对制度的认识、接受就变得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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