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的关系。但需注意的是,此处“同时履行的关系”与《民法》533条中“同时履行的抗辩”法律性质不同,即基于原因债权的付款请求权与(为确保原因债权而签发的)票据返还请求权不是《民法》533条所规定的处于对价关系之双务合同上的债权关系,而是为防止债务人二次支付风险被认可的特殊抗辩,因此,债务人甲即使未从债权人乙手中收回票据,只要原因关系上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则构成债务履行迟滞。
4.票据债权的时效与原因债权
如甲向乙就原因债务签发了本票,乙未行使该票据权利,使其因时效而消灭。在此场合,乙是否可以向甲行使原因债权?
如前所述,甲乙之间“为替代支付而授受票据”的场合,乙对甲的原因债权因甲签发票据(即代物清偿)而消灭。因此,即使票据债权消灭,乙也当然不能向甲行使原因债权,乙对甲只具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甲乙之间“为确保支付而授受票据”的场合,因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故票据债权消灭后,乙仍可向甲行使原因债权。在此场合,因为债务人甲没有二次支付的风险,债权人乙不必向甲返还失效的票据。
再如甲向乙签发了本票,乙进而为“确保支付”将其背书转让于丙,该本票在丙手中因时效届满而失效时,丙能否向乙请求原因债权?
乙丙之间“为确保支付而授受票据”,因此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在此场合,原因债权不因票据债权的消灭而同时消灭。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