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场地有固定参照物,并经校核其位置与地形图上位置一致时,可根据该参照物进行量测定位;
②场地内已布设控制点或界桩,并已知建(构)筑物坐标时,可根据界桩、坐标采用全站仪、经纬仪或GPS定位;
③现场空旷无控制点,当采用CAD图解能生成勘探点城市坐标并经核对正确时,可采用GPS卫星定位,定位时应与自建基站或上海市专用基站进行实时联网校正;
(2)勘探点的孔口标高应采用吴淞高程系统,宜根据市设水准点或市设水准点引测的高程点为基准进行孔口标高测量。也可利用GPS系统进行勘探点孔口标高测量,使用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上海市VRS系统)解算孔口标高。
采用GPS系统测量孔口高程,经实际检核,与市设水准点误差很小,完全满足勘探孔孔口标高测量需要。因此在现有的科技手段下,勘察成果应尽量避免采用假设高程。
1.2.2 由于受场地施工条件影响,孔位移位后未进行实测,仍按设定孔位编制成果资料。
【规范规定】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第4.0.3条 当调整勘探点位时,应将实际勘探孔位置标明在平面图上,并应注明与原孔位的偏差距离、方位和高差。必要时应重新测量孔位和高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 08-37-2012)
第9.4.5条 当实施的勘探孔孑位变动时,宜进行孔口标高和孔位的复测。
【原因分析】
受场地施工条件影响,孔位适当移动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未将实际孔位标明在勘察报告的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上,将会误导设计和施工。尤其在持力层起伏的区域,平面标高相差几米,持力层深度就会相差很大,将导致沉桩不到位,需要截桩,或者桩端未能进入桩基持力层,发生建筑物沉降大、倾斜等工程事故。因此勘察文件如未按实际施工孔位编制勘察成果,对工程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目前勘察单位往往只重视勘探点位的测放定位,而忽视对勘探完成后勘探孔位的复测。
【控制措施】
勘察单位应加强对勘探完成后的勘探孔位复测工作,勘探孔复测记录应保留,并归档。
1.2.3 同一建筑物范围内,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变化较大,勘察过程中未按要求加密勘探孔。
【规范规定】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第4.1.16条第2款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原因分析】
同一建筑物的桩基持力层起伏较大时,如勘察时没有加密勘探孔,查明持力层的起伏情况,设计人员往往对同一幢建筑采用同样桩端人土深度,就会发生沉桩不能到位、桩身容易打爆或打裂等情况,给施工带来很大麻烦,给工程带来隐患。只有详细查明地层起伏大的区域持力层分布,才能使设计人员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桩端标高,减少沉桩困难。另外考虑到地基土层在水平方向上的不均匀性对建筑物的变形有着重大影响,当同一建筑物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很大时,也需要详细查明下卧层的分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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