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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完全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3396
  • 作      者:
    陈卫东, 刘计划等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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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全程参与立法专家,亲笔编写权威解读。
    结合司考理解适用,深度解析直击题眼。
    法条新旧对照、历年真题新解、最新命题思路、完全应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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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帮助广大考生正确理解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内容,及时交流复习及应试经验,我们拟聘请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司法考试命题专家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及相关司法考试真题作精当评析,以飨读者。《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完全解读(法律版)》围绕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详细分析解读每一条或每一组法条,指出其中的相关法条、修改变化之处、考点或命题思路等,对每一条或每一组法条所涉及的典型历年试题(尤其是已经变更答案的)予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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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124条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属于本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按照职能分工移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134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135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第371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372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373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374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375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376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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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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