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儒法两家在德威之辩上,都显示了各自的理论特色,不能简单对待、评价之。但在当时,法家理论似乎更具有时代实践价值,完全可以说,法家理论之花结出了时代之果,秦国用此之道,循着“刑生威,威生强,强生秦”的实践之路,不仅挽救了西陲弱小之国险遭困厄的命运,而且在不长的时间里,反而由弱变强,最终创造出扫平六国,统一中国的伟绩。强秦之建立,无可辩驳地证明了法家理论的重大价值。
(三)汉以降“贵德”主导,德威兼施
德威之争,经过西周、春秋战国两次激烈的论辩,无论“贵德”之论,还是“重威”之倡,都有过其辉煌的历史、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可谓各领风骚几百年。但是,在治国行法上,诉讼审判中究竟哪种理论是历史的真正青睐者,尚难分伯仲。直到汉代以后才真正解决问题,且形成自汉至清近两千年始终难变的主旋律:贵德轻威,德威兼用说。
1.历史的震撼,深刻的检讨
秦从弱小立国、迅速完成统一大业,到国祚不永、速速败亡,这是一次巨大的历史震撼。人们对其暴兴暴亡、成为一个历史的匆匆过客,无疑想探其究竟,总结教训。因此,汉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们在不断探索,深刻反思。其探索和反思后的结论又非常众口一词:秦因重威轻德而败亡。规律性的东西是重威只能维系一时,贵德方能长久,诉讼之道,贵德不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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