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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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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297161
  • 作      者:
    杨荣馨主编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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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帮助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政法院校教学与科研部门师生很好地理解、学习,以及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杨荣馨教授带领其学术团队编写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作者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逐条的解读,对修改的内容作了重点阐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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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为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常常需要了解或冻结、划拨被告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而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协助。因此,本法一方面赋予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的权力;另一方面使金融机构负担起协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在需要协助时,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储蓄的邮政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拒不协助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其他单位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除了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外,还需要与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的其他单位给予协助,如需要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管理证照的单位协助办理被执行财产的证照转移手续,需要保管被执行人的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单位协助人民法院将票证等转交给执行申请人。这里的有关单位,既有特定的协助单位,也有不确定的有关单位。如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可能是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可能是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单位,如演出、出版单位等;而办理有关证明手续、转移有关票证、证件的单位则往往是指特定的管理、发证部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出后,如果这些有权发证、转移证明的单位不予发证或者办理转移证明手续,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就不能实现。这些与被执行财产有关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义务。因此,当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应当按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协助,否则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本条对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本法不可能无遗漏地规定所有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因此,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行为,只要在性质上属于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同样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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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证据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八章 调解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 管辖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 仲裁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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