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为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常常需要了解或冻结、划拨被告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而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协助。因此,本法一方面赋予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的权力;另一方面使金融机构负担起协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在需要协助时,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储蓄的邮政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拒不协助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三)其他单位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除了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外,还需要与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的其他单位给予协助,如需要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管理证照的单位协助办理被执行财产的证照转移手续,需要保管被执行人的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单位协助人民法院将票证等转交给执行申请人。这里的有关单位,既有特定的协助单位,也有不确定的有关单位。如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有可能是当事人所在单位,也可能是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单位,如演出、出版单位等;而办理有关证明手续、转移有关票证、证件的单位则往往是指特定的管理、发证部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出后,如果这些有权发证、转移证明的单位不予发证或者办理转移证明手续,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就不能实现。这些与被执行财产有关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义务。因此,当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应当按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协助,否则将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本条对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本法不可能无遗漏地规定所有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因此,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行为,只要在性质上属于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同样构成妨害诉讼的行为。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