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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1199280
  • 作      者:
    郎胜主编
  • 出 版 社 :
    新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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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之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又是时隔16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迎来了再次重要修改与完善。这次修改,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刑事诉讼法的体例和制度更加科学、严谨、规范,可操作性也进一步增强,体现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自我完善。从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具体内容看,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111条,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补充达140多处,刑事诉讼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诸多方面,修改幅度大、内容多。为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广大群众学习和掌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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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延长了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时间,特殊案件可延长至十七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4.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1.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执行监督的重要制度,有利于减少羁押,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一般羁押2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羁押期限。如果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出现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揩施。在执行中要细化和完善这一制度,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既可以主动审查,也可以被动审查,赋予当事人、辩护律师提请审查的权利;二是明确审查的方式和内容,要审查案卷材料,必要时听取公安机关、被追诉一方的意见特别是律师的意见;三是明确审查的期限,及时作出决定;四是要为公安机关、被追诉一方提供救济途径,当一方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等。2.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了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监督。这一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特定严重犯罪)、适用程序(上一级批准)作了严格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都要实施法律监督。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将相应情况、材料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决定是否合法以及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查、巡查.保证这一特殊措施的正确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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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修改与解读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鲜明特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

第二部分 理解与适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三部分 相关立法决定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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