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两减少、两扩大”原则,减少社会对抗。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全省检察机关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对上述人员符合非羁押强制措施条件的已捕人员尽量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起诉。对必须起诉但具有从宽情节的,建议法院从宽判处;符合条件的,提出判处非监禁刑、缓刑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如孝感市云梦县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董某与被害人王某有隙,后董某邀约他人将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董某真诚悔过,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董某从轻处罚。云梦县院公诉科认为该案因民事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董某确有悔改诚意,符合不起诉条件。为维护社会和谐,决定对董某不起诉。董某回家后又向王某致歉,化解了两家矛盾,消除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2)建立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各级院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部门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高度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襄樊市襄阳区院制定了《关于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探索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2010年1-7月,该院对因亲属、邻里、同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无展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35件。和解后决定相对不起诉1人,起诉到法院建议法院从轻处理被采纳判处管制1人、拘役3人、缓刑30人,较好地化解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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