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检祭院证据制度建设
本年度,《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塑了中国证据制度。面对重塑之后的证据制度,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在证据制度建设方面稳步推进。
1.深入开展刑事证据规则学习培训
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希望立法者能制定完备、先进的刑事证据规则,并对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实现这一目标寄予厚望。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此作出了回应,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范围和强制出庭制度、加强证人保护、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予以修改、完善。本年度,人民检察院在证据制度建设方面的最大成就是进仃《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培训,并将证据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培训内容。
201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深入开展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迅速部署开展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为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好充分准备。《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今年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桉照分级培训原则,组织好各级检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结合起来,做到“人人接受培训,人人参加考试”,以考试考核促进学习培训,确保培训取得实效。为保证培训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作出相应安排,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新《刑事诉讼法》全员培训的目标任务,为全面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好相应准备。
2012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员网络培训启动仪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抓紧做好《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全面学习培训工作,特别强调检察人员要自觉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地检察院还围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专门组织丁关于证据制度的学习培训。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长春市组织了全国省级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门负责人素质能力培训班,集中学习了国家电子政务规划、电子检务工程、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司法鉴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并观摩了鉴定人出庭演示.又如,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全国检察系统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师资培训,着力提高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能力。
2.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有关证据规则
(1)因应((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增加了‘‘证据”专章,通过17个条文对证据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这有助于证据制度在检察实践中贯彻执行。不过,其中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规定改变了过去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缺乏规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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