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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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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辩护策略与技巧:寻找辩护视野的公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1316
  • 作      者:
    林宇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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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宇,1971年2月出生。福建中医药大学兼职教授、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法学会医事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执法监督员及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入选中国刑辩大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年鉴(2011年度)》。
    1991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1999年取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管理专业学士学位。目前经常涉猎刑法、刑事诉讼法博士课程内容。1998年间,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被公安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先后任职于交巡、刑侦及机关处室,积累了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为日后卓越的刑事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001年6月重返律师队伍。在民商诉讼领域,为福州城门企业集团总公司、福州市直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福建联合动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近年,突出专业特色,以丰富的经验、扎实的理论功底以及高度的敬业精神演绎情、理、法交融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典,为刑事司法层面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作了不懈努力。
    笔耕不辍,先后在《律师世界》、《中国律师》等刊物发表近30篇学术论文。参与编辑《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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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辩护策略与技巧:寻找辩护视野的公正》涵盖了针对死刑案件的起死回生之辩、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方略等深度实体性辩护技巧以及程序性辩护连同罪名之辩的成功垂范。一个个发人深省刑案的法庭精彩推演,尽显刑辩大律师的执业水准及其崇高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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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林宇律师立足律师工作视野,认真解决自身接触的刑事司法实际问题,同时关注刑事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契合、升华。本书虽然针对律师阶层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撰写,而对公、检、法部门而言仍有重要考究价值,有助于司法官员从多维视觉层面提升刑事司法的理性,关注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洪道德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无数人默默奉献,甘为砖瓦,翼法治大厦能够坚固永久,能够庇护广大百姓,甘为火炬.为正在探索的人们提供一些光亮,免八陷阱。相信本书的作者正是基于这样的意图将本书付梓,亦相信读过此书的人会与笔者有同样的感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福建省政协常委,兼任民革福建省委副主委夏先鹏
    
    书中记载的一个个起死回生的案例,倾注了林宇大律师的辛勤付出、智慧传承与不解坚持。众所周知一行业中最宝贵的是注重总结的人们。我们竭诚期待法律人都能够将本身的实践感悟、理论心得无私奉献。基于以上原因,我将此书推荐给律师同行及刑事司法官员。
    ——《中国律师》总编、编审陈秋兰
    
    阅过本书的人应该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一个资深律师如何娴熟运用刑法基本法理、刑事证据学理论,深入剖析所接触的形形色包案件,以情、理、法并重的高超手法,演绎一曲曲刑事辩护工作的经典乐章。这本著作一对有志于刑事辩护领域之士1特别是对于渴望迈向成功的青年律师而言,具有“教科书”性质的独特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洪波
    
    积累、沉淀、升华——本书诠释了这一过程。作为一名在刑事辩护领域颇有成就的律师,林宇同志经常以丰富阅历形成的经验、感知融入深遽的法律思辨过程。凭借长期律师实务平台,将办案经历深入思考、总结并与大众分享,实属难能可贵体现了律师职业的责任所在、智慧所在——法律人使命所在!
    ——福建省直律师协会会长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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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五、第三起指控(销售987箱假烟)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民事法律关系中,提单是物权的象征,拥有提单即拥有货权,也由此在商事实践中,拥有提单即可要求承运人支付货物。必须强调,海运合同关系中往往在提单交付时货物风险发生移转。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第三起指控涉及的987箱假烟的提单,因警方介入使得被告人吴某胜至今没有交付给陈某和Shiva。因此,在严格法律意义上说,基于公诉机关没有提供987箱假烟运出国境的证据,即便运出物权仍然属于吴某胜,陈某和Shiva无权提取货物,而且陈某、Shiva没有付清全部货款,销售环节未履行完毕,应认定为假烟未售。根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解释》第2条第2款之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处罚。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这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岿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结合本案案情,987箱假烟案发时尚未销售,鉴于涉案数额已达到15万元以上,依法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六、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因其扮演“中间人”角色,起的是辅助作用,宜认定为从犯
    1.被告人陈某、曾某辉、吴某胜等人供述一致表明保罗、Shiva为本案假烟最终买家,吴某胜、黄某生等为假烟生产者、提供者。被告人陈某在其中起牵线搭桥作用,为曾某辉、Shiva与吴某胜达成交易提供一定条件便利。被告人曾某辉口供(2008年7月10日15时笔录第2页)中即提及“我便和宁波的陈某联系,让其安排”。假烟也由吴某胜委托他人直接运给实际买主。可见,被告人陈某不属本案主导人员,吴某胜、曾某辉等人系本案始作俑者及主要参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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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深度实体性辩护
关注死刑辩护工作中的情与法关系——冉某慧特大贩毒案辩护新视角
证据的排他性标准在死刑案件辩护中的运用——陈某强奸、杀人案免死之辩
死刑制度存留的检讨在法庭中的逻辑推演——林某特大贩毒案起死回生之辩
毒品死刑案件的变相刑讯问题——余某贩毒案非法证据排除之殇
网上开设赌场量刑问题的科学界定——饶某网上开设赌场案的深层反思
破解天壤之别的犯罪金额难题——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通奸行为是否属于隐私?——某金融集团高管李某巨额敲诈勒索案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陈某故意伤害致死,轻判2年有期徒刑
为侦查阶段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维权——张某不构成绑架共犯的法律意见
是罪犯,还是被害人?!——成功企业家董某涉嫌奸淫幼女案
犯罪中止的经典诠释——赵春、张夏等人绑架抗诉案件终被驳回
投资软环境问题引发的犯罪——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对生效判决选择性执行引发的犯罪——杨某龙等人妨害公务案
打工仔涉嫌非法经营的司法“悲剧”——翁某被控非法经营案
为含冤离世的花季少女激昂陈词——周某拒绝求爱被捅数十刀致死案
由“绿帽子”引发的重伤害案件——黄某故意伤害案
某市公安局民警涉嫌强奸刑拘转撤案始末——陈某涉嫌强奸案
想吃“霸王餐”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林某等人互殴案
强悍的有罪推定无奈的无罪公民——徐某被指控抢劫案

二、程序性辩护撷粹
不可忽视的程序性辩护——林某海、罗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物种鉴定结论被否决
追诉时效已过,司法程序必须终结——民营企业家阮某涉嫌17年前的抢劫案
指纹鉴定的科学性问题——夏某成多起入室盗窃案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理性评判——林某交通肇事案
诱惑侦查的司法运用——陈某贩毒案
“旧伤”不应纳入伤残鉴定评价范围——张某故意伤害案

三、罪名之辩探微
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林某华涉嫌合同诈骗案
浅析勒索型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差异——陈某绑架、抢劫案最终定一罪
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高某凤职务侵占案
过限行为责任排除——鲍某刚涉嫌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的精心甄别
数罪抑或无罪?——“村官”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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