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加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司法处罚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真正实现,还需要经过执行程序。因此,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近年来,随着有关破解执行难措施的深入,逃避执行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有些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或者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前,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转移财产,例如,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为房屋所有权人,被执行人串通他人,由他人提起确认之诉,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房屋归该他人所有,以对抗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并限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串通他人转移其全部财产,使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在败诉后,以离婚诉讼的方式将全部财产留给配偶,将全部债务留给自己,以逃避执行等。因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合法外衣,没有确凿证据难以证明其非法目的。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这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规制,明定法律后果,为法院实施处罚明确法律依据。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了罚款金额
新《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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