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指出396号案(即三宝公司诉溢佳公司的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3年10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申请,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这样,整个审判环节又回到了原地,案件开始向有利于原告三宝公司的方向在发展。进入再审环节以后,最关键的一步,就是针对相关案件事实,找准法律依据,找出核心突破口。为了对代理人负责,做好代理工作,刘少雄律师殚精竭虑,用了很长时间来研究案情,理清代理思路,拟定代理词。
1.刘少雄律师敏锐地感觉到,本案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在于实际交付的出租房屋面积大小。因为它涉及谁先违约的问题。此外,房屋整体面积的大小与租金数额是相对应的,不解决面积问题,租金数额根本没法确定。对于房屋的整体面积,溢佳公司、三宝公司、抗诉机关提供的数据均不一致,存在较大差距。在此情形下,法院如果不委托一个测量房屋面积的权威部门进行测量,就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应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因此,负责再审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委托权威的房屋面积测量部门,对出租房屋的面积进行测量。
2.《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根据本条规定,由于溢佳公司没解决好厂房土地纠纷问题,导致三宝公司工厂大门被大水坑村村委查封17天,损失人民币812,599.91元。对此事实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审法院却认定“大水坑村委封门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而不予认定,属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事实上,索赔问题是依据合同的第7条提出的,来自于合同约定,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另一法律关系”一说,不过是不依法办案的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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