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2900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我国于1979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经1996年3月17日、2012年3月14日两次修改.现已形成一部既具有科学性和时代性,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多个部门。在日常办案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这些部门的最高机关各自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也有几个最高机关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有的是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法或其某一章节、条文发布,有的则是在综合性法律文件中有涉及刑事诉讼的内容。总之,刑事诉讼法相关的配套规定数量较多、分布较广,对于从事刑事诉讼实务或者研究的人员来说,如能将规范同一问题的不同文件、条文归集到一起,则将大大便利工作的需要,省去来回查阅之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的出版即是出于这一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以2012年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文本为主线,将相关配套规定(主要是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逐条分解插入到其对应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去,部分配套规定条文涉及几个刑事诉讼法条文的,则分别插入该几条中去。本书收录了刑事诉讼法核心法律文件5部,专门针对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29部,专门针对刑事诉讼的重要司法文件36部,以及在其条文中涉及刑事诉讼的综合性司法解释12部,涉及刑事诉讼的综合性司法文件6部。全书共77万字,全面覆盖了刑事诉讼司法实务、研究中常用的主要文件。
展开
精彩书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
展开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一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 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 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一条 运用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I
第五十三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五十八条 严格排除原则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分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