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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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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精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5106
  • 作      者:
    宋朝武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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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朝武,男,汉族,山东省陵县人。1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获法学博士学位,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服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与调解制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多次参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立法与修改工作。主要著作:《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调解立法研究》、《仲裁法理论与适用》,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家》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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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精解》对新《民事诉讼法》从条文主旨、条文对比、条文解读、立法理由和实务指导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精解》主要特点:1.【条文主旨】——提纲挈领,阐明法条解决的主要问题,方便读者宏观把握条文真意,2.【条文对比】——泾渭分明,释明相关法条的对应关系,利于读者掌握法律发展脉络;3.【条文解读】——细致入微,析清新法条文的内涵外延,帮助读者全面把握法律深意,4.【立法理由】——娓娓道来,展现条文修订的立法背景,便于读者深入了解修订原因,5.【实务指导】——深入浅出,指出本条对应的实务问题,辅助读者理解法条实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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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条文主旨】
    本条系原《民事诉讼法》第22条,内容规定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
    【条文解读】
    本条未作修改。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受理的问题;而地域管辖则是从横向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权限,它所解决的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同级的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
    地域管辖的确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以当事人住所地同法院的辖区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二是以案件的相关事实与法院辖区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昀管辖法院,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有利于传唤被告和促使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都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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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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