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将其掌握的案件情况告知公安司法机关的陈述。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由于证人具有相对独立于当事人的中立诉讼地位,因而其证言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利于查明真相、控诉犯罪。但是,证人又是具有丰富感情世界的普通人,因而其证言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证言内容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有的证人甚至作虚假陈述。对于证人作虚假证言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细致审查,如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8条规定,“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在审查书面证言中,要善于发现证人证言自身的内在矛盾,以更好地还原事实真相。同时,还要善于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以防止不真实证据进入诉讼环节,排除证据矛盾,防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错误判断并因此而错误裁判。
毋庸讳言,当下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言的现实,使得公诉人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大都限于书面阅读审查。这固然减少了公诉人投入审查的工作量,毕竟书面的故事陈述式证言的内容清晰且容易比对,但缺乏与证人的面对面询问交流,又使得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争议和变数,公诉人很难判断证人的感觉、知觉、视觉、听觉等作证能力对证言内容的影响,实践中证人夸大或者缩小犯罪事实、回避案件重点事实、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诸多问题屡见不鲜。公诉人要围绕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综合案件总体情况来审查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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