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蛹:审判管理的对策措施探析
针对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笔者对如何创新审判管理模式作了粗浅的思考,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制应建立在司法公正、效率与效果基础之上,要创立有效率的司法,循序渐进地做好审判组织及运行机制建设。具体有四个方面:一是以程序管理为中心,规范司法行为;二是以司法公正为目标,实现管理价值;三是以业绩效果为落脚点,凸显导向作用;四是以内部监管机制为保障,创新管理方式。
(一)实行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强化程序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严格来说,实体审判属于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环节之一,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权共同构成了法院的审判权。当然,实体审判权本身亦存在一个案件实体审判的流程控制的问题。但在现代诉讼中,流程控制权已被上升为与实体审判权同一层次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实体审理权意味着诉讼结果的公正与否,而流程控制权所产生的则是诉讼过程是否具有效率的问题。在我国传统诉讼体制下,这两种权力往往被混合到一起,实际上权力的大部分由同一个审判部门行使。这必然会导致权力因缺乏制约而被滥用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架构不仅不能使法院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且由于诉讼的低效率和缺乏公正的表象,直接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公信力。种种因素表明,无论是低效,还是缺乏公正,都是低效率的司法行为。因此,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便成为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负责实体审理的法官只拥有实体审理的诉讼指挥权以及最终的裁判权,对审判的整体流程的控制权并不掌握在审判法官的手中,而是由以立案庭为主的其他业务庭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以合力的方式进行有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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