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商业贿赂的形式与医师的处方权密切相关。医师的处方权,是医师执业的重要权利,也是其治病救人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赋予其救治患者的专断权力。然而,现在的情况却是,医师在根据患者疾病开具诊治处方的同时,医药企业根据医师处方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回扣。甚至有的医师利用患者就医的机会,假借给患者诊治的名义,给患者开具与诊疗疾病无关的药物,而从中获得医药企业给予的丰厚回扣。在有的地方的医疗机构,医师给患者开处方时,不是在权衡药效和患者的经济能力,而是在比较各个药品企业给予的回扣多少。
医疗产品正是医师在实施处方权的过程中“销售”给患者的,医疗商业贿赂也是根据各位医师“销售”.的业绩——开具医疗产品的多少——来支付报酬(回扣)的。医疗商业贿赂与医师的处方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没有医师处方中开出相应的医疗产品,没有管理者批准药物进入医疗机构,其销售量为零。因此,医师处方权的行使是实现医疗商业贿赂的终极手段。
3.医疗商业贿赂的计算与国家的医疗产品定价相关联。国家对医疗产品有着严格的定价,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在大力整治“看病难、看病贵”的大环境之下,普遍开展招投标来采购医疗产品,因而,医疗产品的价格更是在国家的严格管控之下。然而,一种药物的成本到底是多少,卖给患者到底多少钱合适,这不是一个外行能随便确定的,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进行了多次药品降价,降价的幅度也非常之大,但是仍然存在“看病难、看病贵”,医疗产品价格虚高的现象仍然存在。虽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国家在进行医疗产品最初定价比较高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有关部门将医疗产品定价高,正是不懂得医疗产品专业性的直接表现,任由医疗产品生产者报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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