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有三大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秩序。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目的突出了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的定位和价值。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只有通过惩罚犯罪才能给予被害人最大的安慰,使得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是对其他潜在的具有犯罪意图的人给予警告,也最终使社会更加安定。这是刑事诉讼目的的应有之义。保护人民是传统的提法,本条规定的人民不是狭义的政治概念,可广泛解释为广大民众。保护人民,即无论任何人,凡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侵犯任何公民合法权利而构成犯罪的,都要受到刑事惩罚。保障安全、维护秩序表现为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恢复被犯罪行为所威胁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继而巩固和发展统治阶级所倚重的宪法制度及相应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目的还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两个层次,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目的同法的根本目的相一致,即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的秩序和谐,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有机统一的。一方面,惩罚犯罪才能保证被害人的权利和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另一方面,保障人权离不开正确的惩罚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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