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最早的一部民事诉讼法是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试行九年后,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中也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07年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于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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