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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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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0555
  • 作      者:
    南英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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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2集)》选择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裁量刑罚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详细阐明裁判理由,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最新的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刑事司法文件,并配发起草同志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提供指南。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讨论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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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裁判理由
    (一)以贩卖为目的,人室偷盗婴幼儿过程中被发现,使用暴力抢走婴儿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以贩卖为目的,预谋偷盗年仅8个月的婴儿,同时,在预谋时即商定若遇到反抗可将人打晕后抢走婴儿。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黄高生在外望风接应,被告人吕锦城携啤酒瓶等凶器人室偷盗婴儿,在被婴儿母亲、曾祖母发现后,将两人杀害后抱走婴儿。一、二审均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的情形。
    我们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形,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吕锦城、黄高生在预谋时即同时具备偷盗和抢夺婴儿以贩卖的两种故意。其次,绑架是指以暴力手段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而被告人吕锦城在偷盗过程中被发现,实施暴力行为抢走婴儿的行为与之相符。最后,本罪中“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l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也就是说,婴幼儿属于儿童,暴力劫走婴儿的行为属于绑架儿童行为。据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二审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不妥,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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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指导案例】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725号]
——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周敏合同诈骗案[第726号]
——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刘溪、聂明湛、原维达非法经营案[第727号]
——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吕锦城、黄高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第728号]
——拐卖儿童过程中杀害被拐卖儿童亲属的行为,如何定性
徐科故意杀人、强奸案[第729号]
——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翻供和辩解及如何结合被告人的庭前认罪供述认定案件事实
陈惠忠等抢劫案[第730号]
——“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周洪宝妨害公务案[第731号]
——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方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徐如涵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732号]
——如何认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第733号]
——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
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如何处理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第734号]
——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实务探讨】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思考
——关键证人制度的构建
聚众斗殴转化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探析

【大案传真】
龚远静等合同诈骗、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黄佩信、马义镑重大责任事故、受贿案,沈大同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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