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模糊性
什么是法律的明确性?它指的是法律条文的清晰性,也就是说法律条文的意义是清楚明白的,不产生歧义。法律条文的清晰性非常重要。笛卡尔就曾经以清晰性作为判断事物真假的标准,他认为:“凡我们能够设想得很清晰、很判然的一切事物都是真的。”就法律条文而言,清晰性的意义是可想而知的。只有清晰的法律条文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导、预测和教育等功能。如果法律条文意义模糊不清,那么人们对其意义必然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其结果是,不仅法律应有的功能荡然无存,而且会造成人们无所适从的混乱局面。然而,法律条文的清晰性是建立在法律条文所用概念和术语的清晰性的基础之上的。而概念的清晰性取决于概念能否准确反映客观事实的本质特征;概念能否准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则取决于人能否正确认识客观事物。说到底,就是人的认识能力问题。
一般而言,人为了更好地认识客观事物,必须抽象出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者说共相,然后用人类自认为意义明确的词语给事物的共相命名。因此,中世纪的唯名论者说:“共相只不过是集合名词,不同事物的共同称号,声息,它们都被视作形形色色的实体的符号或实体的非本质的属性的符号。”唯名论者说得似乎十分轻而易举,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人类由于受到人自身固有的价值观的束缚,往往不能准确无误地认识人类本来就有能力认识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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