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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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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6717
  • 作      者:
    李昌林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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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特点:
  1.内容全面,编排科学。分册设置以《刑法》分则的章节顺序为标准,共分为五个分册。涵盖《刑法》分则的全部条文,具有查阅的方便性和搜索的快捷性。
  2.体例完整,重点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共计451个),撰写具体内容。体例编排上,按照“刑法条文”、“概念”、“立案标准”、“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标准”、“疑难问题”、“案例指引”、“法律适用”的结构顺序,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以图表的形式展现,对刑法罪名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进行全面释解。
  针对重点罪名,以罪名适用、案例指引、疑难问题和证据规范为重点,就应对实务难题、适用证据规范、进行定罪量刑等实务进行指导。
  3.案例典型,证据充实
  在重点罪名的“案例指引”部分,以典型案例为依托,对具体案件证据实务中的关键、疑难问题进行指导,从而为解决同类案件提供有效方法和参考。
  案例来源于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典型案例与证据难题的分析紧密结合,方便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据规范。
  4.规范准确,实用性强
  在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部分,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分别收录现行有效、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地方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而言,收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1997年3月25日-2012年3月31日之间全部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同时,适当收录了部分至今仍可参照执行的1997年3月之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纪要及请示答复等涉及罪刑适用的司法文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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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缺乏罪证,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他在反诉中便成为自诉人,对反诉就负有证明责任,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反诉的主张和待证事实。
    【应用提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并不意味着辩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对某些实体法事实,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发生证明责任转移。所谓证明责任的转移,是指在明确了整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控方承担的前提下,对于案件中具体事实或情节的证明责任,则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责任也会从控方转移到辩方身上。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导致证明责任转移的情况主要是当辩护方提出“积极抗辩”时,应由辩方对抗辩事由成立承担证明责任。比如主张被告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抗辩事由;关于被告人行为具有正当性的事实主张;关于侦查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的事实主张,典型如主张“侦查陷阱”,等;关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等根本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主张。在上述情况下,证明责任就要由控方转移到辩方。这种转移是符合司法证明规律的。既然辩方提出一种具体的事实主张,他就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而且他处于举证便利的位置。如果辩方可以随便提出一种事实主张,然后让控方去举证反驳,自己却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那显然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证明的效率。①不过,基于控辩双方力量的悬殊,对于辩方的证明不必达到控方“事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只要到达高度的盖然性即可。
    此外,本条仅仅是对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程序法事实,如申请回避的理.由、申请恢复期间等,则要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表明其主张成立。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也要对案件符合逮捕的全部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移送审查起诉时,也要对案件符合起诉标准承担证明责任。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条文沿革】本条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此次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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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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