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回避情形的规定,共有四款。
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的审理的制度。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申请回避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一是避开可能不公正审理的嫌疑,体现程序公正;二是避免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利用权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实体公正。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本条作了四方面完善:一是增加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关系回避的规定;三是在增加的第二款中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禁止并回避的行为;四是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禁止性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回避的事由和方式。审判人员发现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自行回避,又叫“法定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或其他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必须自动退出对案件的承办或停止有关职务活动。回避的事由包括:(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果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利害关系,不能办理此案。如果审判人员是承办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就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审判人员也不能办理此案。(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必须回避。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一规定是弹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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