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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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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刑诉讼证据法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1795
  • 作      者:
    蒋澧泉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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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灃泉,江苏江阴入,曾任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推事,兼任上海法学院、海火大夏大学、上海法政学院教授。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村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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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诉法学典存:民刑诉讼证据法论》为研究民刑事诉讼证据法之理论及实用,对于证据法一切重要学理及实用题材搜罗备尽,尤注重于实务上之运用。诸凡关于何种案件如何举证、何项事实须待证明、何种事物可供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证据效力如何、采证法则如何、何者可为裁判根据等问题,均例举不遗。无论法官、律师、法学生及诉讼当事人,均须加以研究。有谓诉讼之胜负,恒与能否运用证据法有关,其重且要,有如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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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江阴蒋沣泉君,法曹之秀,出其平日学验,着为证据法讲义,以授海上各校之习法学者,翔实切当,足为学者实用之资。
    ——陈懋咸
    
    民国时期最高法院推事论者参酌同时代中外证据法学著作,结合自己丰富的闭法实践经验,将抽象的证据法理论与具体实例有机结合、相互映照,是与一本融贯理论与实务的证据法学著作。
    ——吴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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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钝伤乃以石、棍、指爪、拳、踢、撞、擦所成。因受伤轻重,成下列现象:
    第一,表皮剥脱,多自凶器接触之方向而生,多见于手足、颜面、头部,常因抵抗侵害而生。此外,如绞死、扼死之颈部,猥亵、强奸案之外阴部、大腿间,常有此种伤痕。因指爪而起之表皮剥脱,成直线形之搔破,其外观成弓状或半月状;表皮剥脱历一二小时后,生薄纤维状皮;二三日后,生干燥痂皮。死后表皮剥脱,检视毛细管内无凝血;生前,则有之。
    第二,挫伤乃未破皮之打伤,有皮下溢血,受伤后数日,始显皮肤。于皮下与骨紧接处最易发生。凡棍棒之打撞、重物之落下、车马之撞突、指甲搔破等,均可发生。较重者,皮下血管破裂,血液流人组织内,初起青紫隆起,后变黄绿色,渐形平垣而消失。挫伤部位,血液、淋巴液溢入组织内,如不十分紧密处所,则溢流甚广,如上眼窝缘必延于上眼睑。皮下溢血,新者作褐红色,次是煤黑色,再后有血红质结晶。又因车马之压迫而生之高度挫伤,皮肤当连续不断,而深部组织已破烂,外表反不至溢血,切不能误为轻伤。
    第三,裂创,系侵害皮肤致破裂为不正形或直线状。创缘不正,有皮下溢血及肿胀,恒大量出血。如侵袭皮内有骨部分,即生皮内之挫伤。形状不正,创缘为不正犬牙状;创底不平,有组织核表皮剥脱、溢血;此数点为与切创、割创重大之不同。
    第四,神经震荡症,分脑震荡、脊髓震荡(此二者系中枢神经受暴力影响刺激而起)、胸廓震荡、下腹部震荡(此二者系末梢神经受暴力刺激而起反射麻痹所致)四种。脑震荡,当初系晕倒,似沉醉状态,迨神志稍清,又突发中风状而死亡。自楼上跌下,臀部着地,亦能起脑震荡。凡脑震荡,治愈后,头部留有黄板,以后判断力发生障碍,且易起糖尿病。脊髓震荡,系脊部及臀部受震而起。有受伤后,即时发作者,类因脊椎出血,脊髓破裂所致,其症状面白,运动麻痹,粪尿失禁,心跳、呼吸弱;有经若干时日后始生者。胸廓震荡者,同时恒并合胸廓内脏损伤致死。下腹部震荡,由于血管及内脏神经麻痹而起,腹部之内窒息及充血而致他部发生贫血,血液下集腹腔,面白晕眩,脉急细,腹疼昏迷,心停致死;解剖时,只见下部肠壁血管著明充血。又生殖器被踢伤,虽不致出血,亦往往发生神经反射症而陷于危亡。
    第五,内脏破裂或转位,系因暴力侵袭有内脏存在之体部[而致]。通常拳踢胸部,不致引起心肺之破裂。各脏器中,以肝、脾、肾最易破裂,肠胃、子宫、膀胱、血管等次之,脑则罕见。实质脏器破裂,大量出血而死;管状脏器破裂,则内容漏出续发膜炎症状而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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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陈序
引言
凡例
点校说明

第一章 证据之意义
第二章 证据法之意义
第三章 证据法之性质
第四章 证据法之编制
第五章 大陆法系证据法与英美法系证据法之比较
第六章 证据法之主义
第七章 证据法之内容
第八章 证据法上证据之种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三节 本证与反证
第四节 本原证据与传替证据
第九章 证明程度之分类
第十章 证据方法之分类
第十一章 利用证据方法之必要条件
第十二章 须待证据方法证明之事项
第十三章 裁判案件之根据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刑事案件之根据
第三节 民事事件之根据

第十四章 自由心证法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由心证之界限
第三节 民刑事案件自由心证之比较
第四节 自由心证之条件
第五节 自由心证与诉讼经济原则
第六节 自由心证之扩张适用
第七节 不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之事项

第十五章 举证责任
第一节 举证责任之意义
第二节 举证责任之分配必要
第三节 我国历代及各国举证责任之比较
第四节 民刑事举证比较
第五节 法院对于当事人举证之注意
第六节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法则
第七节 关于举证事项学理上各种用语
第八节 法律上特定之证责
第九节 举证责任之移转
第十节 民刑案件举证例示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免除举证责任事项
第一节 显著之事实
第二节 法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
第三节 法律上推定
第四节 事实上推定
第五节 当事人承认之事实
第六节 免证事项之冲突

第十七章 调查证据总纲
第一节 调查之范围
第二节 调查之机关
第三节 证据之声明
第四节 调查之期日及期间
第五节 调查之处所
第六节 调查之次序
第七节 调查之补充及再行
第八节 调查结果之辩论
第九节 调查之笔录
第十节 调查之费用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一节 上诉审之证据调查
第二节 抗告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三节 再审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四节 简易诉讼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五节 刑事诉讼非常上诉之证据调查
第六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七节 督促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八节 保金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九节 公示催告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十节 人事诉讼程序之证据调查

第十九章 证据之保全
第一节 民事证据保全
第二节 刑事证据之保全:扣押
第三节 刑事证据之搜索
第四节 民刑事证据保全之各国立法例

第二十章 评判证据力之法则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书证证据力之评判
第三节 证言之证据力
第四节 讯问当事人本人之证据力
第五节 鉴定之证据力
第六节 勘验之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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