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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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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8705
  • 作      者:
    柯葛壮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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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比较研究丛书: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研究的是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因而我们与各分册的作者在编撰丛书的过程中始终十分谨慎。在这里,我们还拟特别说明两个体例问题。第一,“大陆”是相对于作为海岛的台湾的称谓,“内地”是相对于香港、澳门的名称。然而,在同一书籍中对同一区域时而称为“大陆”,时而称为“内地”,似又不妥。因此,为了行文的统一,在《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比较研究丛书: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中于通常使用“内地”一词之处,仍使用“祖国大陆”或“大陆”一词。第二,从国家主权的角度看,香港、澳门、台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四个法域各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有各自的法律效力范围。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部分全国性法律也适用于回归祖国后的香港、澳门地区。《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比较研究丛书: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在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时,通常使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或简称为“我国的《婚姻法》”、“《婚姻法》”等,尽可能不使用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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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牵连管辖的处理原则
    对牵连管辖的处理原则,祖国大陆的刑事诉讼立法欠缺规定。我国《最高法院解释》则对此作了一条概括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对牵连管辖的处理原则主要有三点:(1)数同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相牵连的,可以合并由其中一个法院管辖;(2)不同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相牵连的,可以合并由其上级法院管辖;(3)同级法院之间对牵连案件合并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直接上级法院裁定。
    与此相比,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加具体:(1)相牵连的各犯罪案件只能以同一诉讼程序处理。(2)如已提起不同的诉讼程序,则案件的牵连关系一经确认,须将所有诉讼程序合并于有管辖权的同一诉讼程序上。(3)相牵连案件的合并管辖按下列规则确定管辖权:其一,中级法院的管辖权优于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其二,终审法院的管辖权优于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其三,初级法院的管辖权优于专门管辖或特定管辖法院或法庭的管辖权;其四,合议庭的管辖权优于独任庭的管辖权。
    此外,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还对特殊情况下牵连案件的分开处理作了规定。牵连案件原则上应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进行,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职权或根据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的申请,终止有关牵连,并命令将其中某一诉讼程序或某些诉讼程序分开处理。可分开处理的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1)将诉讼程序分开对任一嫌犯有利,而该利益应予重视及考虑,尤其是不致拖长羁押时间;(2)合并审理可能严重影响本地区的处罚主张,或严重影响被害人或受害人的利益;(3)合并审理可能导致对任一嫌犯的审判过度延误。①
    第六节关于无管辖权
    台湾地区和澳门都对法院无管辖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不因法院无管辖权而丧失效力。法院或检察官虽无管辖权,但如有急迫情形,仍应在其管辖区域内作出必要的处分;并且法官或检察官因发现真实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时,可在管辖区域外行使其职务。②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也确认,法院在宣告无管辖权后,原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仍继续有效,但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在最短期间内加以确认或撤销。宣告无管辖权的法院,如遇有紧急情况,仍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澳门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法院有无管辖权,应由该法院本身依职权审查,如发现无管辖权,即应作出无管辖权之宣告。对于法院无管辖权,也可由检察院、嫌犯或辅助人在终局裁判确定前提出。宣告无管辖权后,须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该受理法院对原法院已作出的行为,有权撤销,并可重新作出对审理该案件属必需之行为。③
    祖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管辖权问题没有任何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未见有补充之意向,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漏。一旦发生此类法院管辖错误或无管辖权的问题,司法实践必将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为严密法制起见,祖国大陆刑事诉讼法可借鉴澳门、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建立更为健全的管辖制度,包括关于无管辖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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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和发展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决定的通过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不断发展
一、细化简易程序,扩大适用范围
二、收回死刑核准权,完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
三、完善强制措施,防止超期羁押
四、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再审程序
五、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六、完善证据规则,排除非法证据
第三节 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一、完善证据制度
二、完善强制措施
三、完善辩护制度
四、完善侦查措施
五、完善审判程序
六、完善执行规定
七、增设特别程序

第二章 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诉讼“立法”概况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和特点
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第二节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和特色
一、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二、1929年《刑事诉讼法典》概要
三、1976年《葡萄牙宪法》的有关规定
四、澳门地区《司法组织纲要法》及两个补充法令
五、1996年澳门地区新《刑事诉讼法典》
第三节 香港地区刑事诉讼法律概况和特点
一、香港地区刑事诉讼立法概况
二、香港地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三章 诉讼参与人比较
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
一、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二、概要比较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一、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二、概要比较——沉默权
第三节 辩护人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二、港澳台地区的规定
三、概要比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第四节 被害人和辅助人
……

第四章 管辖制度比较
第五章 侦查制度比较
第六章 强制措施比较
第七章 起诉和不起诉制度比较
第八章 审判程序比较
第九章 简易程序比较
第十章 上诉制度比较
第十一章 证据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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