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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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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2年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6337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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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关乎公权力的配置与私权利的保障,素有“小宪法”之称。自1979年制定至1996年首次大修后,16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新矛盾也日益显现出其需要完善之处。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三次审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2年3月14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本次修改的幅度较大,为方便读者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直观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2年版)》以刑事诉讼法的全新条文为主线,采用新旧对照的方式,梳理修正情况,穿插旧法规定,并在新条文中对修正前后的差异之处用黑体字予以突出显示。同时,为方便叙述,文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简称为刑诉法和《决定》;而对于刑诉法修改仅涉及条文序号和引用条文序号的调整,不涉及条文内容变化的,文中将不作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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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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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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