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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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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6366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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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修订)(实用对照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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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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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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