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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2566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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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3.I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1.18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10.25修正)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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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管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①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董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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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3.I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1.18修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10.25修正)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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