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是立法宗旨。本条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和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刑法的任务需要通过程序法规范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要保证正确运用刑法扣击犯罪,保护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明确规定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事业的理论基础,是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制定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也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写了指导思想,是由于当时我国宪法尚末修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尚未规定在宪法之中,因此,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我国宪法于1982年已作了修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已规定在宪法之中。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既然宪法已包含了原条文规定的指导思想等内容,本条已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1996年修改对本条作了必要的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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