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诗经》虽说是了解上古歌谣的贵重资料,但据此来判断整个上古歌谣,也许是危险的。因为,当编集之际,基于某种意图将一群歌谣全部排除的可能性,也不能说没有。只是,由于逸诗的数量极少,原来的选择标准也无法追索,作为(后人的)我们,虽然也要考虑到《诗经》也许具有某种特定的倾向,也只能在它的范围内进行考察。
这里所说的“诗”与后世所说的不同,是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用语。——即《诗经》所代表的以中原地区为中心的歌谣的歌词,称之为“诗”。而且,由于逸诗的数量少得不足成为问题,将“诗”视为《诗经》的三百零五篇歌词的总称,大抵亦无所不可。因为,正像后面将要述及的,虽然在南方尚有别种形式的韵文存在,但那些作品并不被称为“诗”。还有,这种意义上的“诗”的作者,都是姓名不详的,他们一总被称为“诗人”。这较之后世一般意义上的“诗人”的称呼,也是限定于一定范围的。
《诗经》的诗,关于儒家的分类法以后再说,如果用另外的眼光来看,可以分成三类:其一,祭祀所用的歌;其二,典礼、仪式所用的歌;其三,流行于民间的歌谣。其中一、二两类如果根据演唱的场合来区别的话,各各又分属于宫廷和民间。举例来说,《大雅·生民》一诗,是周王室内部祭祀祖先时所唱的歌,《召南·驺虞》一诗,恐怕是以狩猎为业的人们在狩猎开始以前祭祀山神、祈求获得丰富的猎物时所唱的歌,它们都属于第一类;另外,《小雅·鹿鸣》可以看作是在王宫中举行招待宾客的宴席时所唱的歌,《周南·桃天》则是民间的婚礼上所唱的祝贺之歌,它们都属于第二类;还有,《豳风·东山》为出征士兵的思乡之歌,《王风·君子于役》是那一类士兵的妻子因空守孤闺而发出悲叹的歌,《豳风·七月》是农村的一种岁时记,《卫风·氓》是被男子欺骗、抛弃的农家女的哀歌,这些都属于第三类。
不过,并不是所有上古的诗都能够如此整然地加以分类。就是上文所举的诸例,如果对原文的理解有所改变,也可以划入其他完全不同的分类。例如对《桃夭》一诗,假使重视这样一种通常的原则,即青年男女的婚礼活动本身具有祈愿丰收的睨术性的意味,那么也可以列入祭祀乐歌。还有《七月》,如果另外建立一个在农民间流行的劳动歌曲的分类,自然也可以划入这一类吧。
一般认为,这些诗的根源,都是在民间。尽管如果从内容的区别来看,宫廷中祭祀祖先所用的歌等,确实是使用了庄重的语言表现,但在宫廷歌曲和民间歌曲之间,感觉不到很大的不同。诗形也都是整齐的四言诗(这种形态,意味着当时音乐的节奏是以四音节为一单位)。虽说,其中也有打破四言形式的现象,但这可以解释为字数的多余,至于从音乐基调说,可以看作是纯粹的四言诗。
上古的宫廷,比起后世来,想来远为接近民间。在民间流行的乐歌,很快流人宫廷,在宴席等场合被演奏作为娱乐的情况,也许不会少吧。像《鹿鸣》等,或许原是在民间宴会上唱的歌,而经过宫廷乐师的修改,成了正式的仪礼所用的歌。民间的歌谣,本来是容易在流行过程中不断改变和消失的东西,如果不承认以上所说的那样的情况的存在,多达三百首的上古歌谣如何会被保存下来,似乎是难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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