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道德上的权,最大的就是贞操问题。现在因为女子是男子的所有物,所以所谓贞操,只是女子方面片面的伪贞操,而男子方面可以绝对不守贞操,并且任意蹂躏女子的贞操。至于夫死或离婚以后的再嫁,虽然为现行法律所不禁,但是一般社会的习惯,都以为是一件不道德的事;而男子方面的再娶,甚至重婚、纳妾、外遇、狎妓,却不成为道德问题。以后应该从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妇制,在男女结合期内,双方同守贞操,不贞就是离婚的证据。离婚或一方死亡以后,再嫁和再娶一律,变更社会的习惯。
所谓经济上的权:一、就是对于祖先的遗产,男女都有同等的承受权;二、就是夫妇间的经济独立。本来倚赖遗产,不是一件幸福的事。而且有人说只消废除遗产的承袭,就可以减少男统的血统观念,而废止纳妾。可是现在私产制度既没有废除,现行的法律上、习惯上,男子独在那里享有承受遗产的权,女子不应没有;而且此事和男女得受同等的教育与否有关系,所以不能不争。讲到打破血统观念,另是一件事;如果只是遗产底承受废除,而男统底名分上的继承权不废除,血统观念是打不破的。纳妾问题,更关系于性欲问题、经济制度问题、婚姻法上离婚底难易问题,何尝是这么简单的事呢?至于夫妇间的经济独立,就是双方各自支配自己底财产,不得相互干涉。但是有一层要注意,除各自从承袭得来的遗产和自己工作所得以外,谁也不仰给于谁,这才是真正的经济独立;并非每年或每月向男子分得若干的收入,不准男子来干预伊底用途,就算是独立。至于在胎孕及乳哺期内,就是为母的特别时期内,女子不能用自己底工作从职业上去取得收入,国家或社会补助以外还应该受男子底补助。这并非破坏经济独立的界限,实在是男子对于抚育子女者工作底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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