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12月5日至1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会议确定了生产、税收、运销分开的盐业方针。1950年1月20日,《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经政务院颁布实施。按照这一决定,全国各大行政区划分7个销盐和产盐区,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下设中国盐业公司,负责经营华北、中南、华东3大区盐的运销业务;财政部设盐务总局负责经营管理盐的生产和其他地区的运销业务,这种产销分工管理的盐业政策一直持续到1954年盐业公司并人盐务总局。中国盐业第一次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机制。
随后的5年间,盐业的产运销和税收均由盐务总局统一规划和管理。1958年及其后的7年,是中国盐业的“大跃进”与调整时期。1958年2月,食品工业部并入轻工业部,盐务总局归轻工业部领导。轻工业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地方的规定》,继续下放辽宁、长芦、山东、淮北等主要海盐产地的盐务局、盐场和大型基建项目。1958年6月起,盐业产销企业全部下放,盐税划缴税务部门,盐务总局改为制盐工业局,负责产品归口管理,安排生产计划,编制长远规划和技术指导,同时,组织产品分配、调运,负责盐市场总的安排。随后,轻工业部又将制盐设计院所属辽宁室下放辽宁工业厅,盐务总局盐源勘探队下放给湖南省。这种“统一计划,产销分级、分区管理”的管理体制,一直持续到1964年盐业管理体制的第二次统一。
(三)港口经济与海洋运输业
港口发展和海洋运输业一直由交通部负责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私营港口改造,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港埠企业和港口管理当局。为加强沿海港口的管理,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召开全国航务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设立天津、青岛、大连、广州和上海五个区航务局,下设分局。为了贯彻“港航统一、港海为船舶运输服务”的原则,1951年7月撤销了原有的航务机构,成立了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五大港务管理局。但当时的港口功能单一,港务管理局主要还是为航运服务。1954年1月21日,由政务院通过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港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港务局直属交通部海运总局管辖……,港口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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