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孕育规范。规范是行为体广泛接受的适当行为的准则,规范的孕育和形成,有着两个方面的动力。一方面来自规范的倡导者,另一方面来自过程本身。西方主流建构主义强调的是前者,认为规范通过倡导者提出,通过制度化和社会化两种手段来实现并加以普及。这是一种将过程仅仅视为有主体的过程。比如,战争中优待俘虏和不滥杀平民是一个人或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大力倡导的,科学教育是现代化国家之标志是国际组织提倡的等等,这些规范始终有一个倡导者,并在逾越了某种界限之后,就会迅速发展扩散,并逐步得以制度化。这些研究遵循了结构建构主义的基本原则,先界定一个明确的规范(并且往往是所谓的好规范),然后通过制度(国际组织)的形式将这个规范传播开来。不过,经验表明,这种先制度后规范的模式不是唯一的模式。制度化是规范的内化途径,但并非规范普及的必要条件,可以先于或后于规范普及。欧盟的发展道路一直遵循高制度化的路径,通过签订一系列具有约束性的条约来传播、推进和内化欧盟的规范。而在东亚,由于对非正式原则的重视和制度建设的滞后,规范的传播与普及显然更多地是通过社会化而非制度化实现的,无论是东盟还是东亚13国的地区合作走过的路径都是如此。但无论制度化还是社会化,都是在实践过程中实现的。比如,当社会化进程开始之后,参加的行为体都会感受到“伙伴压力”,即“一个地区许多国家接受新规范后(对新成员)产生的累积效应”。当规范被广泛接受以后,就被国家当作理所当然之物内化了,并因之成为国家行为适当性的自我判断标准。
第二方面是规范产生于过程本身。规范与过程是互动的,是在动态中相互生成的。对于这一点,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则很少关注,因为他们很少思考过程的自身动力问题。过程建构主义认为,规则和规范是在社会化进程中孕育的,形成的动力也来自过程本身。也就是说,规范不仅是行为适当性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参与者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过程使得规范得以塑造实践者,也被实践者所塑造。过程的运动既意味着规范通过行为体的社会性实践被持续不断地建构和再建构,共同利益被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也意味着这些被建构的规范和规则反过来对过程的维持又起到了促进作用。这种互动产生了行为体之间持续的社会化,行为体的实践活动又促进了这种互动的持续和发展。因此,在社会实践中,过程的维持可能比任何实质性的立竿见影的结果都更为重要。过程建构主义承认有主体过程的重要意义,但更加突出了无主体过程的自身动力。在规范孕育和形成方面,过程建构主义更加强调过程本身的作用。承认过程的自身动力,试图发现这种动力的意义和作用,这是过程建构主义的重点研究议程。再以东亚地区合作为例,过程建构主义的学术兴奋点在于:哪些规范是无主体过程本身孕育和传播的;这样的规范孕育和传播又是如何改变和重塑东亚地区相互的角色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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