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社会工程主体”的产生来看,它是与“社会工程主体的伦理责任”同时产生的。有“社会工程主体的伦理责任”的存在,就应该有“社会工程主体伦理责任”的承载主体,伦理责任的产生是与主体的活动直接相关的。同时,伦理责任的界定也同特定主体的特定活动相联系,伦理责任是主体的伦理责任,社会工程的伦理责任是在社会工程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伦理责任。
(2)从“社会工程主体”存在的环境来看,它存在于社会工程决策和实施的整个过程。在社会工程决策阶段,社会工程主体承担着决策过程中的伦理责任;在社会工程实施阶段,社会工程主体的伦理责任贯穿整个实施过程,甚至一项社会工程所作用的人和群体,即社会工程的承受者,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属于社会工程主体。因此,社会工程主体在广义上是指社会工程的决策者、实施者和承受者。
(3)同处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工程,在不同的社会工程改造对象下,不同的社会工程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工程主体”形式。因为不同的社会工程,规模、目标、运行方式、指导思想等都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基于这些不同因素下的社会工程,其主体也就存在着差别。
(4)从“社会工程主体”的承载对象来看,我们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理解它。广义上的社会工程主体承载对象是在两个意义上使用的:其一,单指“责任”,这个理解是在消极的层面上使用的,即对社会工程决策和实施过程产生的后果应该承担的某种特定范围的义务;其二,则是在积极的层面上使用的,即社会工程主体应该是在道德和伦理层面上负责的理性存在,社会工程的每一个阶段都离不开参与社会工程活动的主体的积极负责的态度,这就是社会工程主体的“伦理责任”。而狭义上的“社会工程主体”专指前者,笔者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社会工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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